Privacy Policy
隱私政策
Golden Diamant 整形外科診所(以下稱‘本院’)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0條,為保護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並迅速處理相關申訴,制定·公開如下隱私政策。
第1條(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
本院基於下列目的處理個人資訊,不用於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目的發生變更時,將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8條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
- 提供診療及醫療服務 — 患者確認、診療·檢查·手術及治療、處方、術後管理、診療記錄的製作與保存
- 諮詢及預約 — 線上·電話諮詢的受理與回覆、診療預約的確認與變更通知
- 會員管理 — 因使用會員制服務(術前·術後照片查閱)所需的本人確認、加入意願確認、防止不正當使用
- 療養給付的請求與結算 — 向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提出請求、診療費的收取與退還
- 履行法定義務 — 《醫療法》等相關法令所定記錄的製作·保存及報告
第2條(所處理個人資訊的項目)
| 區分 | 收集項目 | 收集方式 |
|---|---|---|
| 診療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聯繫方式、地址、居民登記號(法令上療養給付請求所需時)、診療·檢查·手術記錄、病史及藥物不良反應等健康相關資訊、診療前·後照片 | 到院時的登記表格、問診表、診療過程 |
| 諮詢·預約 | 姓名、聯絡方式、諮詢內容(必填) / 電子郵件、希望的聯絡方式、希望到院日期(選填) | 網站諮詢表格、電話、即時通訊諮詢 |
| 會員 | 賬號、密碼、姓名、聯繫方式 | 會員註冊程序 |
| 自動生成 | 連線 IP、Cookie、連線日期時間、服務使用記錄、設備及瀏覽器資訊 | 於網站使用過程中自動生成 |
本院不收集思想·信念、政治見解、工會加入與否等診療上非必要的敏感資訊。健康相關資訊僅限於診療目的處理。
第3條(個人資訊的處理及保有期間)
本院在法令規定的保有·使用期間或經資訊主體同意的期間內處理·保有個人資訊。主要項目的保有期間如下。
| 保有項目 | 期間 | 依據 |
|---|---|---|
| 診療記錄簿、手術記錄 | 10年 | 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5條 |
| 患者名冊、檢查內容及檢查所見記錄、放射線照片及所見書、護理記錄簿 | 5年 | 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5條 |
| 診斷書等副本 | 3年 | 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5條 |
| 處方箋 | 2年 | 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5條 |
| 關於契約或撤回要約、貨款結算及貨物等供應的記錄 | 5年 | 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 |
| 關於消費者投訴或糾紛處理的記錄 | 3年 | 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 |
| 網站瀏覽(連接)記錄 | 3個月 | 通信秘密保護法 |
| 會員資訊 | 直至退出會員為止 | 資訊主體同意 |
| 諮詢記錄 | 諮詢結束後1年 | 資訊主體同意 |
第4條(個人資訊向第三方提供)
本院僅在第1條所明示的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的個人資訊,並僅在資訊主體同意、法律特別規定等符合《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7條及第18條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目前本院僅限於下列情形提供。
-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 — 療養給付請求及審查所需的範圍
- 資訊主體事先同意的情形
- 偵查機關等依法令、按合法程序提出要求的情形
第5條(個人資訊處理的委託)
本院為順利處理業務而委託個人資訊處理業務時,簽訂委託合約時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6條,於文件中規定禁止在受託業務目的之外處理、限制再委託、確保安全性措施、管理·監督、損害賠償等責任相關事項,並監督受託方是否安全處理個人資訊。
委託現況通過本政策公開,委託內容或受託方變更時,將立即修訂本政策並公開。(目前委託現況 — 由院方確認後填寫)
第6條(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行使方法)
資訊主體可隨時行使下列權利。
- 要求查閱個人資訊
- 存在錯誤等時要求更正
- 要求刪除(但《醫療法》等其他法令規定有保存義務的記錄不得刪除)
- 要求停止處理
權利的行使可通過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將立即採取措施。資訊主體要求更正個人資訊錯誤時,在更正完成前不會使用或提供該個人資訊。通過代理人行使權利時,須提交委任狀。
第7條(個人資訊的銷燬)
當保有期間屆滿、處理目的達成等使個人資訊變得不必要時,本院將立即銷燬該個人資訊。但依其他法令須保存時,將把該個人資訊移至另行的資料庫或變更保管場所加以保存。
- 電子文件形式的資訊 — 以無法復原的方式永久刪除
- 紙質文件 — 粉碎或焚燬
第8條(確保個人資訊安全性的措施)
本院為確保個人資訊的安全性,採取下列措施。
- 管理性措施 — 內部管理計劃的制定·施行、個人資訊處理人員的最小化及定期培訓
- 技術性措施 — 個人資訊處理系統存取權限管理、存取控制系統的設置、密碼等的加密、安全程序的安裝與更新
- 物理性措施 — 診療記錄保管場所及資料保管室的出入控制
第9條(個人資訊自動收集裝置的設置·營運及拒絕)
本院為向使用者提供定製服務,可能使用 Cookie。Cookie 是用於網站營運的服務器發送至使用者瀏覽器的少量資訊,並保存於使用者設備中。使用者可通過瀏覽器設置拒絕保存 Cookie,此時部分服務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10條(影像資訊處理設備的營運·管理)
本院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5條及《醫療法》第38條之2設置·營運影像資訊處理設備時,將另行說明設置目的與場所、拍攝範圍與時間、管理負責人、保管期間及查閱程序,並設置告示牌。手術室內部影像資訊的拍攝·保管·提供,依《醫療法》規定的程序與期間進行。(具體營運現況 — 由院方確認後填寫)
第11條(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本院為全面負責個人資訊處理相關業務,並處理與個人資訊處理相關的資訊主體投訴及救濟等事項,指定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如下。
| 區分 | 內容 |
|---|---|
|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 宋相勳(代表院長)— 需院方確認 |
| 聯繫方式 | +82 2-6480-7800 / prs7067@naver.com |
| 地址 | 首爾特別市江南區島山大路420 清潭Square A棟3層 |
資訊主體可就使用本院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個人資訊保護相關諮詢、投訴處理、損害救濟等事項,向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提出,本院將立即答覆·處理。
第12條(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為就個人資訊侵害獲得救濟,可向下列機構申請糾紛解決或諮詢等。
- 個人資訊侵害舉報中心 — (免區號)118 / privacy.kisa.or.kr
- 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 — 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檢察廳網路偵查科 — (免區號)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廳網路偵查局 — (免區號)182 / ecrm.police.go.kr
第13條(隱私政策的變更)
本隱私政策自施行日起適用。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術的變更而有內容的增加·刪除及修改時,將自變更事項施行7日前起通過網站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