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cy Policy
隐私政策
Golden Diamant 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称‘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申诉,制定·公开如下隐私政策。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基于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用于目的之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
- 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 — 患者确认、诊疗·检查·手术及治疗、处方、术后管理、诊疗记录的制作与保存
- 咨询及预约 — 在线·电话咨询的受理与回复、诊疗预约的确认与变更通知
- 会员管理 — 因使用会员制服务(术前·术后照片查阅)所需的本人确认、加入意愿确认、防止不正当使用
- 疗养给付的请求与结算 — 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提出请求、诊疗费的收取与退还
- 履行法定义务 — 《医疗法》等相关法令所定记录的制作·保存及报告
第2条(所处理个人信息的项目)
| 区分 | 收集项目 | 收集方式 |
|---|---|---|
| 诊疗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联系方式、地址、居民登记号(法令上疗养给付请求所需时)、诊疗·检查·手术记录、病史及药物不良反应等健康相关信息、诊疗前·后照片 | 到院时的登记表格、问诊表、诊疗过程 |
| 咨询·预约 | 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必填) / 电子邮箱、希望的联系方式、希望到院日期(选填) | 网站咨询表格、电话、即时通讯咨询 |
| 会员 | 账号、密码、姓名、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程序 |
| 自动生成 | 访问 IP、Cookie、访问日期时间、服务使用记录、设备及浏览器信息 | 于网站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 |
本院不收集思想·信念、政治见解、工会加入与否等诊疗上非必要的敏感信息。健康相关信息仅限于诊疗目的处理。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间)
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保有·使用期间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间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主要项目的保有期间如下。
| 保有项目 | 期间 | 依据 |
|---|---|---|
| 诊疗记录簿、手术记录 | 10年 |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 |
| 患者名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所见记录、放射线照片及所见书、护理记录簿 | 5年 |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 |
| 诊断书等副本 | 3年 |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 |
| 处方笺 | 2年 |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 |
| 关于契约或撤回要约、货款结算及货物等供应的记录 | 5年 |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 | 3年 |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 网站访问(连接)记录 | 3个月 | 通信秘密保护法 |
| 会员信息 | 直至退出会员为止 | 信息主体同意 |
| 咨询记录 | 咨询结束后1年 | 信息主体同意 |
第4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本院仅在第1条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目前本院仅限于下列情形提供。
-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 — 疗养给付请求及审查所需的范围
- 信息主体事先同意的情形
- 侦查机关等依法令、按合法程序提出要求的情形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院为顺利处理业务而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时,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于文件中规定禁止在受托业务目的之外处理、限制再委托、确保安全性措施、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现况通过本政策公开,委托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将立即修订本政策并公开。(目前委托现况 — 由院方确认后填写)
第6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下列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但《医疗法》等其他法令规定有保存义务的记录不得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将立即采取措施。信息主体要求更正个人信息错误时,在更正完成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通过代理人行使权利时,须提交委任状。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当保有期间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使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本院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但依其他法令须保存时,将把该个人信息移至另行的数据库或变更保管场所加以保存。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 — 以无法复原的方式永久删除
- 纸质文件 — 粉碎或焚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下列措施。
- 管理性措施 —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施行、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及定期培训
- 技术性措施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设置、密码等的加密、安全程序的安装与更新
- 物理性措施 — 诊疗记录保管场所及资料保管室的出入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本院为向用户提供定制服务,可能使用 Cookie。Cookie 是用于网站运营的服务器发送至用户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并保存于用户设备中。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拒绝保存 Cookie,此时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第10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
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及《医疗法》第38条之2设置·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时,将另行说明设置目的与场所、拍摄范围与时间、管理负责人、保管期间及查阅程序,并设置告示牌。手术室内部影像信息的拍摄·保管·提供,依《医疗法》规定的程序与期间进行。(具体运营现况 — 由院方确认后填写)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院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救济等事项,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
| 区分 | 内容 |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宋相勋(代表院长)— 需院方确认 |
| 联系方式 | +82 2-6480-7800 / prs7067@naver.com |
| 地址 | 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岛山大路420 清潭Square A栋3层 |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本院将立即答复·处理。
第12条(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免区号)118 / privacy.kisa.or.kr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1833-6972 / www.kopico.go.kr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 — (免区号)1301 /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 — (免区号)182 / ecrm.police.go.kr
第13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施行日起适用。因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有内容的增加·删除及修改时,将自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起通过网站告知。